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矿山安全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ine Safety Society,缩写为CMSS。

第二条 中国矿山安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面向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领域,由各矿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和组织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力量,以推动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标,为政府服务、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应急管理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专家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开展相关咨询、宣贯、培训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生产课题研究,搭建产学研合作促进服务平台,开展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开展学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学术会议、展览和竞技活动;

(四)开展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专业服务;

(五)受政府委托承接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生产能力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安全咨询、技术标准研究、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研究等有关工作;

(六)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加强科普基地、科普社团、科普专家、科普期刊、科普媒介等平台建设,研发优秀科普产品,促进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七)开展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生产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举办和参与国际学术会展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扶贫和社会公益活动,贡献科技智慧和科学力量;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估、人才评价、继续教育、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会员,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育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十)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写矿山安全科技图书、学术期刊、论文观点、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关心和支持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事业,在该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技术信息;

(四)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帮助与服务;

(五)优先或优惠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方便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单位会员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应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应每年向本会提交活动报告或工作总结;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发展规划;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分单位理事、个人理事。单位理事从单位会员中产生,个人理事从本会个人会员中产生,本会工作组织委员会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并履行单位理事的相关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会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理事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代表;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严谨的专家学者;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拟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相关机构设立、人事聘用、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协调和处理本会秘书处重点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7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